萍乡一男子多次贩毒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12月17日凌晨,曹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易某在本市区某宾馆吸食毒品。凌晨5时许,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缉毒大队民警对该房间例行检查时,抓获曹某等人,并在房间查获曹某丢弃的一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净重3.04克,两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药片,净重分别为3.19克和4.19克。经鉴定,以上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数量达11.0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归案后,曹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