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索贿542万元
发布日期:2019-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殷伟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公安厅计算机通信处副处长、信息通信处处长、科技信息化处处长,警察训练总队副政委、政委,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项目中标、产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索取或者收受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2万余元及2000法国法郎。案发后,办案机关从殷伟家人及相关人员处追缴了赃款及孳息共计802万余元以及涉案赃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2万余元和2000法国法郎,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犯罪数额中的人民币90万元属于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殷伟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掌握事实之外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