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了一家水产店,主要从事水产等野生动物的收购和出售。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敖某为贩卖牟利,向他人收购了虎纹蛙26只、斑嘴鸭和灰胸竹鸡各4只,并出售给为经营土菜馆而采购野生动物的被告人李某。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土菜馆内查获并扣押了上述野生动物。经鉴定,虎纹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敖某为贩卖牟利,向他人收购了虎纹蛙67只、舟山眼镜蛇2条和王锦蛇1条、银环蛇5条及斑嘴鸭、灰鼠蛇等动物。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接举报后,在敖某水产店内查获并扣押了上述野生动物。经鉴定,虎纹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收购虎纹蛙等野生动物的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6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93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所涉及的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活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妥善处理,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对被告人李某、敖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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