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人 一男子冲动打伤两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9-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被害人黄某乙家中,要求黄某乙不要再举报其违建一事,被黄某乙拒绝。遭拒后,被告人黄某甲用脚将黄某乙家的一张凳子踢翻,然后用手推黄某乙的胸部,将其推至墙边,黄某乙顺手拿起家中的一张长木凳反击,被黄某甲左手抓住,右手朝黄某乙胸前打了几拳,后将木凳抢过来砸黄某乙身上。黄某乙的妻子刘某上前想帮其丈夫,被黄某甲打倒在地。之后,黄某乙打电话报警,黄某甲捡起大厅门口的一根杉木棍,朝黄某乙的手臂、胸部、腹部进行击打,并用脚踹其胸部,后被人劝开。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近亲属代被告人黄某甲预付了赔偿款8.5万元,并存入法院标的款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主动预付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是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从案发的经过分析,被害人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此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甲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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