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交警杨雪峰案罪犯张国洪被依法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19-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杨雪峰(男,殁年41岁)系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石船公巡大队副大队长。2018年2月18日(农历大年初三),杨雪峰带领石船公巡大队值班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石船镇执勤,疏导交通。10时许,张国洪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戴头盔的乘客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西街行驶至石船镇渝长东街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疏导交通的杨雪峰发现。杨雪峰拦下张国洪,指出张国洪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载及乘客未戴头盔的交通违法事实,收取了张国洪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指令张国洪到石船公巡大队接受处理。张国洪不服从指令,持续扭闹、纠缠、言语威胁杨雪峰,以驾驶摩托车阻塞交通等方式阻碍杨雪峰执行公务。11时许,张国洪不满杨雪峰的处理方式,心生报复念头,先后到石船镇三家商店购买尖刀未果,遂驾驶摩托车回到位于石船镇胆沟村的家中,从厨房内取出一把尖刀藏于身上,返回石船镇街上找到正在执勤疏导交通的杨雪峰,趁杨雪峰不备持尖刀朝其胸腹部、头部、肩部等部位捅刺数刀。杨雪峰与张国洪展开搏斗,将张国洪手中的刀打落在地上。张国洪欲捡刀再次行凶时,被杨雪峰和及时赶来的协勤共同制服。杨雪峰因受伤大量失血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杨雪峰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切器捅刺胸腹部,导致多组织器官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张国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国洪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裁定核准张国洪死刑。
2019年1月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张国洪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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