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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后炸药未清退回库 两男子获刑二年

发布日期:2019-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法律意识淡薄,但没有想要私藏,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例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最后陈述道。因爆破作业后未将剩余炸药清退回库,爆破员刘某及其老板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承包某矿业公司的爆破作业及相关工作,并负责对爆破员刘某等外包工进行日常管理。2018年8月28日下午,为方便省事,刘某未将当天下午作业后剩余的一箱零两条炸药(共28公斤)当班清退回库,而是存放在作业现场西侧树林,并告知谢某,谢某没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对此表示同意,而且询问刘某是否藏好,要求刘某每天上山查看是否丢失,待下一次生产作业使用。9月2日,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了非法存放的全部炸药。经依法鉴定,被查获炸药属于制式工业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爆破作业人员,与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即被告人谢某共同故意非法储存乳化炸药共计28公斤,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二被告人储存的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因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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