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后炸药未清退回库 两男子获刑二年
发布日期:2019-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承包某矿业公司的爆破作业及相关工作,并负责对爆破员刘某等外包工进行日常管理。2018年8月28日下午,为方便省事,刘某未将当天下午作业后剩余的一箱零两条炸药(共28公斤)当班清退回库,而是存放在作业现场西侧树林,并告知谢某,谢某没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对此表示同意,而且询问刘某是否藏好,要求刘某每天上山查看是否丢失,待下一次生产作业使用。9月2日,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了非法存放的全部炸药。经依法鉴定,被查获炸药属于制式工业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爆破作业人员,与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即被告人谢某共同故意非法储存乳化炸药共计28公斤,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二被告人储存的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因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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