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被执行人犯拒执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马某因拖欠被告人张某的借款,将其名下某公司的厂房及设施设备租赁给张某,约定在租期内以租金抵偿借款,后张某将涉案房地产陆续转租给他人。
2016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银行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与某公司、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和马某共同归还银行借款5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且银行有权对该公司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定被告人张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马某以及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宁波银行北仑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中院裁定拍卖涉案房地产。2016年5月24日和2017年5月8日该院两次在涉案房地产上张贴公告,责令涉及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日期前自动腾空。
被告人张某明知公告内容,但拒不腾退厂房,并在法院对涉案房地产采取断电、断水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发电、供水设备,供自己及其他租户使用,同时将闲置的或转租到期的厂房继续出租给他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宁波中院将本案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陆续与租户签订补偿协议,协助执行判决、裁定。2018年5月,经司法拍卖涉案厂房以5680万元的价格被一买受人竞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已经协助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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