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而离婚,怎么向法院提供证据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余芬律师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前与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考虑证人证言的主观性以及无伤害后果方面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家庭暴力,故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
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青岛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从韩鲜叶的案例看份额与分房问题
-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如何分割?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处理婚恋借款与家庭财产争议看
- 同居期间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诉讼离婚一定要拖很久吗?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调解离婚,立案后 8 天拿到调解书
- 恋爱期间转账十余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大连法院二审:认定为彩礼,全额返还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韩鲜叶的五起案例看财产追偿与家庭权益处理
- 青岛离婚纠纷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的办案经验看解除婚姻、财产与抚养争议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纠纷找谁处理?韩鲜叶律师的经验与适配情形
- 青岛夫妻财产纠纷律师:从婚前车辆、离婚协议房产到第三人撤销争议看韩鲜叶的办理经验
- 男子婚内为第三者购房买车,后男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驳回
- 青岛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跨境因素核查到家事争议处理经验
- 青岛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推荐:应重点核查哪些办理能力?
- 一次告诉你-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到底能帮你解决什么问题
- 从证据看青岛婚姻家事申诉律师推荐:韩鲜叶案例复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