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拉儿童 校长司机均因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商州区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接送该园幼儿上下学,雇佣于某为该幼儿园从事校车驾驶工作。案发当日,于某驾驶一辆核载6人的普通客车,载23名幼儿园小朋友和1名老师,沿商州区白杨店镇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川村路段时,被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白杨店中队查获。经交警部门核查,于某驾驶非校车超载接送幼儿,超员率达317%,属于严重超员载客。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非校车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向于某提供车辆,并雇佣、安排于某接送幼儿园学生,对于某驾驶车辆超员接送学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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