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一老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三年
发布日期:2019-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枣阳市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亢某贵和其妻子邱某芬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枣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工程款346.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机械公司、亢某贵、邱某芬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7日,法院向亢某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亢某贵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不予理睬。期间,还将机械公司开发房屋出售给孙某忠、邓某阳、张某、袁某荣等人,并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2017年2月,亢某贵以108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枣阳市南城某村5组12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建筑物卖给王某伦,王某伦在抵扣亢某贵欠款后,于2017年2月18日支付给亢某贵44.5万元,亢某贵收到该款后,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7月,亢某贵以其儿子亢某超名义购买价值13.65万元传棋越野车供自己使用(牌号为F226**),并悬挂假车牌鄂F229**,以逃避责任。被告人亢某贵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2月28日,亢某贵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亢某贵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亢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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