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唐河县首例涉黑案件宣判 首犯获刑二十年
发布日期:2019-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宁某、宁某A、章某先后因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刑,宁B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刑。2007年,宁某、宁某B等人先后出狱。出狱后,宁某、宁某B、宁某A通过经营猪场、建房、采砂、网吧等生意攫取经济利益,结识并拉拢组织成员。2009年以后,宁某以管吃喝、发工资的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龙、刘某、仝某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宁某为首,宁某B、王某、吴某龙为骨干,刘某、章某、宁某A、仝某娟为积极参加者的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清晰,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且有约定俗成的规矩。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在房屋建设、开设砂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主要采取以暴力、威胁、胁迫或利用在社会上的恶名威慑等手段,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后,把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2009以来,以宁某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5起、强迫交易3起、非法采矿1起。在源潭街及周边乡村为非作歹、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重大影响,给源潭镇周边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唐河县人民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本案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唐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干警、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被告人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唐河法院判处的首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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