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 被判拘役二个月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9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来到安源区某街道的某银行ATM自助取款机取钱,并站在了被害人林某后面等待。林某离开后,被告人郑某上前取钱,发现被害人林某的银行卡还在ATM机中并可以操作取钱,即心生贪念,数次回头张望,发现无人后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现金,并逃离现场,但其犯罪行为被银行摄像头拍得清清楚楚,不久即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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