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酬怎样追索 劳动诉讼的举证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周明律师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杭州尤尼一克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诉称:原告曾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截至2011年11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4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6400元。
被告杭州尤尼一克制衣厂未作答辩。
原告曾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告出具的工资表和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400元及原告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过权利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杭州尤尼一克制衣厂未提供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尤尼一克制衣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曾某某劳动报酬6400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具有报酬权,拖欠报酬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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