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扰乱执行现场案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7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在一份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张某纠结亲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及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情节十分恶劣。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迎泽法院决定对带头闹事、冲击执行现场的张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他闹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
典型意义
对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可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带头闹事、冲击执行现场的张某采取司法拘留,对其他闹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有效保障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权益,也有助于促使生效裁判真正得到执行,维护裁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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