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赡养原告,养老送终,原告将其财产将来留给被告所有,上述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要件,可视为双方口头建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建立的遗赠扶养关系,被告同意,故应予以准许。原、被告解除关系后,被告保管原告的财产,原告要求退还,被告同意退还剩余部分,应一并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余某某口头建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 限被告余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69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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