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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余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独自一人生活困难,20177月,原告与被告在原告的姐姐余秀芳及本村村民小组组长等人的参与下达成口头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愿意承担原告的生养死葬义务,以后取得原告遗产。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将其现金、存单二张及原告工资共计82700元交给被告保管,被告后给原告看病、生活等费用支出合计13313元,现剩余69387元。原告与被告今年因生活问题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现原告以被告不照顾原告生活,并殴打原告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现金96000元。原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赡养关系,被告同意。原告与被告达成赡养协议时,原告交给被告的现金、存单是72700元,加上以后被告收到原告在河南打工工资10000元,被告共计保管原告现金82700元。原告在近一年看病、生活等花费,被告给支出13313元,现剩余现金69387元,被告同意退还。
姚志斗律师观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赡养原告,养老送终,原告将其财产将来留给被告所有,上述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要件,可视为双方口头建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建立的遗赠扶养关系,被告同意,故应予以准许。原、被告解除关系后,被告保管原告的财产,原告要求退还,被告同意退还剩余部分,应一并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余某某口头建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 限被告余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69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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