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后不能继承遗产 法院如何审理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受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后不能继承遗产
2007年3月12日,原告与葛XX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因葛XX年老体弱且孤单一人,生活不能自理,由原告进行扶养,并负责葛XX的日常起居和生活照料,如葛XX辞世,丧事由原告负责办理。葛XX决定在原告履行扶养义务后,将其本人生前全部财产,包括涉讼房屋均遗赠给原告所有。上述协议由原告与葛XX签字确认,并由证明人叶庆良等二人签字确认。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扶养义务,2011年12月6日,葛XX去世,原告为葛XX办理了后事。原告认为,原告已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涉讼房屋理应归原告所有,但被告葛XX在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公证书的形式,以法定继承的形式将涉讼房屋办理至葛XX名下。原告认为,原告与葛XX的《遗赠扶养协议》属有效合同,在葛XX有遗赠扶养协议情形下,涉讼房屋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葛XX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涉讼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何XX与被继承人葛XX于2007年3月1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上海市X室房屋归原告何XX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葛XX未有遗嘱,葛XX作为葛XX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对葛XX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而原告提供《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葛XX的遗产,本案争议在于涉讼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还是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现被告葛XX辩称,原告在知道受遗赠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院认为,原告在葛XX去世后,一直居住在涉讼房屋内,已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葛XX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虽葛XX依据(2012)沪浦证字第8917号公证书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上述公证书系在未知有《遗赠扶养协议》前提下所作的公证,现本案已查明《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故涉讼房屋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涉讼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遗赠扶养协议在什么条件下签订是有效的?
首先,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其次,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最后,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以上就是“受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后不能继承遗产 法院如何审理”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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