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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迟迟未办理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二)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舒霞律师
真实案例:父亲与母亲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共同赠与双方未成年女儿。女儿随父亲生活。离婚后,父亲代表女儿要求母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此时母亲反悔。女儿遂起诉母亲及父亲,要求履行过户手续。此时,女儿能否获得房屋产权?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实质是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受赠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母亲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过户手续。
结论:父亲及母亲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
 
   案例条件稍许改变:如果该套房产出于还贷阶段,此时,法院是否仍然会支持女儿的请求?
 
   律师分析:
父亲母亲已经获得该房的产权,但是由于房屋所有权受限,此时抵押给银行。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此时,父母做出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效力待定。除非经得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或者,父母双方还清贷款,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后,方可处置该房产。如果该房屋仍然属于还贷过程中,女儿无法要求父母履行过户手续。
结论:此时,女儿无法要求父母按照协议履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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