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疾病 对方起诉离婚能得到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0年2月11日,卢先生与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两次后在双方相互认识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便于2010年2月17日到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龙女士母亲才告知卢先生其女儿在广东打工时受过刺激,需要吃药维持。2010年6月29日,卢先生发现龙女士无缘无故一个人在傻笑,便带其到医院诊治,卢先生此时才知道龙女士婚前就已经患有精神病。后卢先生多次带龙女士前往治疗,龙女士情况一直未好转。卢先生于2011年10月25日回来探望龙女士后便与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果。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法院判决:女方承认曾隐瞒病情 准予双方离婚
经查明,卢先生与龙女士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一个星期,互相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差。因龙女士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未能治愈,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庭审中龙女士承认其病情未能治愈,可见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准予二人离婚。
律师说法: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疾病 对方起诉离婚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龙女士及其家人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卢先生婚后发现后多次带其住院治疗,但龙女士情况未见好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卢先生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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