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从2008年1月1日起,被告将值班方式由现场值班调整为电话值班,原告接受公司安排,参加值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夜班津贴。2017年3月3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合计352744元。2017年7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其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足额补发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037.72元。该委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仲裁请求。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未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故加班是本职工作的延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即便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用人单位并未安排工作任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与加班具体内容显著不同。值班是为了处理应急事件,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如果没有突发事件就完全处于休息状态,故工作强度不大,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527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足额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4000元,该诉讼请求已经《仲裁裁决书》予以驳回,且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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