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生均未能及时诊断血胸,导致车祸病人因胸部重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梁波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戊因交通事故被送至XX县XX医院救治。被告医生戴某作为被害人王某戊门诊的首诊医生,在胸片CR检查报告明确提示被害人王某戊有血胸可能的情况下,只开消炎、止血的药品对其经行常规治疗,而没有对血胸可能情况经行确诊和处理。被告医生戴某随后将被害人王某戊以“枕部皮下血肿、脑震荡收治住院治疗,但未与床位医生认真交接。被告医生张某作为被害人王某戊的床位医生,在接到被害人王某戊后未对其检查报告单进行认真复查,也未对其血胸可能进行排查,在治疗过程中未记录与患者家属沟通的相关内容。被告医生王某甲作为值班医生,在为被害人王某戊治疗期间也未对其血胸可能情况进行认真排查。被害人王某戊于2013年1月30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被害人王某戊死于胸部严重损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主要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理血肿、大出血并未及时转院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医生王某甲、张某、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各自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医生王某甲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医生张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医生戴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点评】对交通事故病人,应当及时对诊断尚未明确的血胸会诊,病人住院时,应当和床位医师交接,被告医生王某甲、张某、戴某作为分别作为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规范,延误了救治病人的时间,其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医生王某甲、张某、戴某犯医疗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延伸阅读】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XF1017预防接种单位从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给接种人群健康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触犯刑法。//ZYM6302作为医院科室主任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XW347与印度人合谋低价购进印度抗癌药品易瑞沙并加价在国内销售牟利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索要原文(王某甲、张某等犯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泗刑初字第XXXX号YLSGZ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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