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审结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池万浩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6年11月,滨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湖区某钢管租赁站支付原告方某租金309082.87元并赔偿损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1日,李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间,李某仍企图以转移财产给其儿子和朋友的方式来逃避法院执行。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代为支付方某3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并于同日向滨江区法院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1177.47元,李某拖欠的费用均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当庭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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