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贾纪红律师
胡小姐系某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高级专员,她在报纸上看到某外企在招聘法务主管,便去报名应聘。该外企对胡小姐的表现比较满意,很快就对胡小姐派发了录用通知,其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胡小姐也很高兴,辞去工作,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该外企却通知胡小姐不用前来报到了,公司已不需要这个岗位。胡小姐接到信后,大为吃惊,要求该外企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胡小姐,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并无约束力,拒绝赔偿。胡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支持胡小姐主张
理由:录用通知书一般符合要约的条件,构成要约,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果。
律师说法:放弃赔偿后不可反悔
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是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letter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随便为之。由此也导致了不少纠纷,而且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要防范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首先需要了解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的撤销制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一般符合要约的条件,构成要约,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果。实际上,英文的“offer”就是要约的意思。offer一旦发出就产生相应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主要是约束发出录用通知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要受其约束。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也不能撤销,因为录用通知书上往往附了期限。而且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好了上班的准备,例如辞去了原工作。当然,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一定要慎重,一旦发出就要受其约束,否则,擅自撤销的,将惹来麻烦。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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