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家业还能否继承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100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儿子李某某与儿媳陈某承诺对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陈某未履行赡养和护理责任,更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伤心绝望至极,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李某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的房产赠与。
法院判决:父母家业未必由儿子继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诉争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据上虽登记为李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李某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李某、周某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遂判决撤销李某、周某对李某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律师说法: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家业还能否继承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轻人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啃老族”和“不管族”大量涌现,动辄向父母伸手要钱,找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任凭老人“自生自灭”。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拆迁安置的两套大房子无偿地赠与儿子,本想“养儿防老”,然而李某某却以老人的唯一儿子自居,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公然违背承诺对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迫使老人无奈之下对薄公堂。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李某、周某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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