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她以他名义买房 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婚前,贾某于2009年10月以个人名义与扬州某置业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12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65万余元,并由贾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房屋登记在贾某一人名下。李某认为该房是在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购房时自己人在海外,首付65万余元全系自己父母出资,该房并非贾某婚前个人财产,故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
根据置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房首付款实际分三次付款,李某提供了三次付款的所有付款凭证及银行记录,其交款时间、交款数额与置业公司财务账册完全吻合,足以认定该三笔付款均由李某的父母出资;贾某陈述该首付款65余元万元全系其个人现金出资,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证明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该房首付款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贾某贷款所付。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论社会如何变迁,感情应该始终是婚姻的唯一关注点,房产才是婚姻的附属品。如若婚姻不幸无法维持,亦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诚信的原则分割财产,好聚好散。故法院作出判决,按照李某出资65万余元,贾某出资60万元确定了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比例。
律师说法:恋爱时她以他名义买房,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双方购买房产系婚前,原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原、被告双方基于恋爱关系共同出资购房,且购房时间系双方婚前,被告仅以房产登记主张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于法无据,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在本案中,贾某陈述该首付款65余元万元全系其个人现金出资,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证明予以证实,故该房首付款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贾某贷款所付,按出资确定房屋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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