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起诉要求继承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告聂某(已成年)与被告殷某系继女继母关系。2008年5月,原告父亲病故,其生前单位某中学通知被告殷某领取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9290元。现原告聂某诉讼要求均等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庭审查明,原告聂某常年在外打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被告殷某系教师,亦有退休工资。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予以处理,本案中死者配偶即被告殷某尚健在,按以上顺序,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首先发放给被告殷某,原告聂某无权要求分割。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结合本案案情,原告聂某虽系死者子女,但其已成年,且有稳定收入,无需死者生前供养,故不符合上述条件二,其无权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理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应按均等原则进行处理,原告聂某有权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死亡抚恤金怎么分割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抚恤金均没有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关于“抚恤”的定义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按字面解释,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家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等;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抚恤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抚恤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抚恤金。因此,死亡抚恤金应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
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对被告而言是一种精神打击,但原告也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属情理之中。既然原告有资格享有该笔死亡抚恤金,那么该死亡抚恤金又应如何分配呢?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故可按均等原则进行分配,但其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因此笔者主张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再如当事人对死者有加害行为的,取消参与分配资格等等。第一种意见所持两点理由均有暇疵,民[1981]优49号文件属部门规章,且其调整的对象是革命工作人员,故该文件不能作为本案参照或定案依据;关于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近亲属才能享有死亡抚恤待遇一说,笔者认为条件设置过于严苛,如按此说,被告系教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一般无需死者生前供养,那么其享有该笔死亡抚恤金就值得商榷。
实践中,亲属间因抚恤金分配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作为“正义的分配者”,如不能公平合理的处理,势必会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从而造成家庭不睦、社会不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抚恤金的分配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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