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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李丹律师
1.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0日第三版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死亡赔偿金——吴旋霞诉刘玉云、罗顺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构成事实婚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当同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此外,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与另一方同居时取得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取得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3.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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