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学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何龙律师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2年10月,王某应聘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2012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公司并担任绘图员。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2014年3月,公司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员工伪造学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员工伪造学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就本案而言,王某伪造了本科学历以达到某公司的招聘要求,进而入职某公司。王某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某公司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可以欺诈为由随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有权就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王某要求赔偿。故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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