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熊敏律师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③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⑤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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