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遭拒绝,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6月相识,后两人自由恋爱并短暂同居生活。2014年12月生育儿子刘某。2015年4月,儿子因生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8万元,医保报销2万元,自费6万元。2016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前期看病自费的6万元以及到成年的抚养费。审理中,被告不认可其系刘某的父亲,原告向法院申请被告与刘某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由于亲子鉴定需双方配合,而被告不配合鉴定,致使该亲子鉴定无法进行被原审法院司法技术科退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无证据证明其并非是刘某的父亲,故推定刘某与被告的亲子关系成立。判令被告承担刘某的医疗费用及抚养费。
【律师解答】
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对方是可以拒绝的。但是,可能会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原因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从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申请做亲子鉴定,因被告拒绝配合,导致无法鉴定。故法院推定被告与刘某存在父子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令被告承担刘某的医疗费及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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