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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所生子女的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赵启太律师
对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所生子女的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
——深圳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婚姻家庭  出轨  离婚  子女  赠与  财产  重大误解  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7日,原告甲与被告母亲乙登记结婚。2007年2月6日,被告丙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母亲乙、父亲甲。2008年3月,原告分得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根据沪嘉朱(2008)拆协字第36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被拆迁人甲。该宅基地房屋建造于1996年4月前。根据1995年翻建房屋申请表及1997年房地产权证:该房屋户主A(原告父亲,2006年去世);现有农业户在册人员B(即B,原告母亲)、C(原告哥哥)、甲(原告);建筑面积314.30平方米等。2005年8月原告与其父A、其兄C协议,原告分得其中的二上二下楼房及灶间1间。1013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2套即8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3.76平方米)、401室房屋(建筑面积58.3平方米)。另根据2008年6月原告签署的承诺书,原告自愿将2套安置房屋的产权人定为原、被告。2013年原告出售401室房屋,并称所得款项已在家庭生活中用掉。2016年3月应乙迁入户口要求,原告同意将801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被告及乙名下,并分别占1/4、2/4、1/4产权份额。2016年4月原告怀疑乙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拒绝乙户口迁入。2016年6月原告就其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曾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原告提供的DNA检验意见书,检验结论为排除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原告诉称,原告将2套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被告,系误认为被告系原告亲生女儿所致,存在重大误解,并对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原告将801室房屋中的2/4产权份额对被告的赠与。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坐落于上海嘉定工业区朱桥村1013号房屋被拆迁前,被告户口已在该房屋内,且被告居住于该房屋内,故被告取得801室房屋中的2/4产权份额系基于被安置人员的身份而非原告的赠与;另,401室房屋已被原告出售,并由原告取得出售价款,被告并未获得实际利益。
【争议焦点】
误将夫妻一方出轨与他人所生子女认为亲生子女而为赠与法律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是否可以予以撤销?
【裁判要点】
重大误解作为合同法总则中法定的合同撤销原因,当然适用于合同法分则中的赠与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所生子女系在合同中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身份资格,对表意方作出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影响,故即使属于动机错误,亦允许表意方基于此种错误而诉讼撤销赠与合同。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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