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之系列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项秦律师
【案例导引】某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私自进行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其从其他犯罪嫌疑人处购得药品,并邀约其他医疗机构一位认识的执业医师对整容者进行注射。通过相关线索,××派出所对其执业处所进行检查,查获47支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涉嫌罪名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样的药称之为假药呢?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也就是说,即使药品本身所含成分、所治疗疾病的范围均符合规定,只要应经批准未批准或应经检查未检查同样认定为假药,但是项律师要提醒注意的是,此处的假药必须是针对人体使用的,否则不能称之为假药。仍要提醒注意的是,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司法解释作了扩大解释,“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其储存购买的行为,也认定为销售的行为。”
那么是否只要有销售假药之行为,便要认定为此罪,有无销售金额上的要求呢?关于销售金额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有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有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危害性相当大,故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罪已改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销售了假药,就可以认定本罪。但项律师提醒尤其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综上,一般情况下,只要具有销售假药行为即认定构成本罪,销售金额及其他情节仅作为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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