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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之下的预谋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徐明良律师

 
第一部刑案概要
某多次受到某的欺负,便对顾某怀恨在心,冲动之下,他预谋了一场报复行动。一次聚会,何某乘人不备在顾某的品中偷偷投入事先准备好的有毒物后,就很快离开现场。不久顾某就出现了中毒症状经抢救顾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警方侦查发现是何某所为。何某见机不妙便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其预谋杀人的犯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投放有毒物的方法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某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鉴于某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13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投放(有毒)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毒方式杀人的故意杀人罪”,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罪的既遂标准不一样。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犯罪属既遂;而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案中,某以投毒方式杀人,不但行为人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故意,还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其次,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因遭受被害人迫害或侮辱而杀人,基于被害人的请求的杀人,故意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等。结合本案,某多次受到被害人欺负而产生杀人之念,实施杀人行为后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何某又有自首情节,据此综合考虑,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情节较轻的一类
所以,对于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何某为有期徒刑5年。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首先,为了肯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的性质是属于未遂,先从“投放(有毒)危险物质“以投毒方式杀人”的相关区分中分析。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只有死亡的后果出现才能定为既遂。被害人没有死亡,本案就只能定为未遂。
其次,既然是杀人未遂,就应当遵守同一律按“情节较轻”的标准来量刑所以,被告人何某应当被判处年以下。
以上论证过程就是“同一不变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用同一律驳了原来一审的故意杀人既遂的认定,“以投毒方式杀人”推出其杀人但未遂,再推出其应当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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