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据只需公证,无需认证是这样吗?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当事人提问:
域外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是不是只要由香港公证机关证明即可?理由是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存在有我国使领馆。
深圳涉外律师解答:
对于香港证据,经过香港律师公证后,需要有中国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证据公证流程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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