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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族公司诉香港高卓公司涉外仲裁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闫东伟律师
    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于12年03月23日与香港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某知名品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独家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    依据独家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 香港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要确保其在与美国某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在期限履行届满后能够成功续期;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要确保其有权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2012年 10 月1日2017年9  月30日(共计五年)期间实施美国某品牌的的权利    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香港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丧失了某品牌中国区的独家代理资质,即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违约。后经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多次交涉, 香港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违约责任,即一次性赔偿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1500000.00(壹佰伍拾万圆整)人民币的违约金。 
   因为起初合同签订之时,本人就参与了合同的起草和修订,对于法律风险进行了防范和规避,考虑对方有可能丧失代理权限,因此制定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甲方要确保其在与美国某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在期限履行届满届满后能够成功续期;甲方并要确保其有权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2012年 10 月1日2017年9  月30日(共计五年)期间实施美国某品牌的独家制造和销售权。如若甲方不能实现上述要求,乙方有权主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1500000.00(壹佰伍拾万圆整)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赔付后,乙方根据实际损失仍享有向甲方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考虑对方是香港的公司,因此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了仲裁,并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为后续的维权及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规避了法律风险。
    后香港高卓公司违约后,拒不支付违约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上海新族公司委托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前期准备工作充沛,因此于13年十一月份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胜诉裁决,部分内容见下:
  裁决一、被申请人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申请人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1, 400, 000;
二、被申请人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 500, 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0,000元(己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
请人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三项中被申请人高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2, 940, 000元,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上海新族眼镜有限公司。
    当然,涉外仲裁在取证和整个诉讼过程中本律师经历了许多艰辛,但是通过这个案子也再一次看到律师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把握和掌控法律风险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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