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怀向阳律师
下面以怀向阳团队律师承办过的一案为例来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赵某夫妇结婚后育有一子,但二人的儿子在幼年生病去世。后赵某夫妇从孤儿院领养了一个男孩,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为其改名为赵甲。十余年后赵甲长大成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亲钱甲与姐姐钱乙。后赵甲与赵某夫妇发生矛盾,并解除了收养关系。赵甲与钱甲相认后,一直保持密切联系,但双方并未协商恢复父子关系。2013年,钱甲因病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存款若干元。钱乙认为赵某已经被他人收养,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赵甲仍然无权继承钱甲的遗产。赵甲认为自己作为钱甲的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钱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赵甲将钱乙告上法庭,要求作为钱甲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钱甲的遗产。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钱乙的委托,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被收养人无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和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须以书面形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因赵甲并未与生父协商恢复父子关系,所以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当然恢复,赵甲不是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应当驳回赵甲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甲与钱甲虽然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二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并未恢复,故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赵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看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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