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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未必无效 或成离婚维权法律武器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陈蕊伶律师
【案情简介】
许先生又双叒出轨了,而且大言不惭地说要让韩小姐净身出户,“一分钱我都不会让你拿到的!我明天就去起诉你”。
韩小姐本以为这只是恐吓,没有放在眼内……毕竟之前许先生都诚恳道歉,还主动签署了忠诚协议——“许xx和韩xx共同协议:从今天起,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5年5月8日。当韩小姐收到传票的时候,彻底慌了。许先生打电话告诉韩小姐,“之前那份协议你别当真,我写着玩的,忠诚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侵犯了离婚自由,都是无效的。”
【成说介入】
韩小姐惊慌失措之下找到了陈蕊伶律师。经过成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介入后,准备了30组证据材料提交。要知道,韩小姐委托成说时,答辩时间只剩下5天!
尽管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很多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但是经过成说律师团队的努力争取,最终法院支持了韩小姐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将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全部判给了韩小姐。
【律师点评】
陈蕊伶律师表示,韩小姐与许先生签订的《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法院经常以侵犯离婚自由,一方净身出户比较不公平,财产约定不清等部分或全部驳回忠诚协议。
本案中,可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韩小姐与许先生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该协议应当有效。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即便如此,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许先生在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离婚纠纷,所以根据该协议,将所有财产给予女方,合情合理!
【客户感言】
韩小姐对于法院最终的判决以及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陈蕊伶等律师团队尽心尽力的服务相当满意,她说道:“如果我真的轻信了前夫所说的“忠诚协议都是无效的”这句话,可能我真的傻傻地和他协议离婚,最终什么都得不到,多亏了成说,多亏了陈律师,让我和孩子未来的生活有了很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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