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架设电网打野猪电死村民 两人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被告人程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某、李某在江西省弋阳县务工时相识。2002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李某在上饶县五府山镇船坑村社公坑石蓬山上私自架设电网用于打野猪。6月24日晚,电网通电。当晚约11时许,到该山抓石鸡的村民姚某触到电网,被电击而死。次日早上,被告人程某、李某在私设的电网处发现被害人姚某的尸体,由于害怕,两名被告人将尸体转移到船坑村牛栏坑一水沟石壁上后,逃离现场。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此案审理过程中,姚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经调解,两名被告人各自赔偿姚某家属精神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李某私自架设电网,过失造成被害人姚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程某、李某发现被害人姚某死亡后,因害怕将尸体转移他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故对被告人程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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