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是否可以向小三所有赠与财物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刘丽伟律师
非常巧合的是,本人曾经办理过几个涉及婚外情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本人代理过的当事人,既有“小三”,又有“正室”,可谓对小三插足这种事情,有全方位、多角度的全面认识。给“正室”代理比较简单,只有证据充分,一般都能拿回赠与财产。比较有争议的是给“小三”代理的案件。
案例一
我当事人进入大学后,由于外貌出众,被选入学校艺术团模特队,接受专业训练,并在学姐的带领下做兼职接了多次礼仪模特活动,后被广告公司聘用。后来,某家具用品老板在网上找到其资料,经过面试后,被该公司聘用做公关模特,工作内容主要是公司谈生意时,陪客户喝酒,吃饭,聊天。我当事人见待遇丰厚,答应了聘用,与广告公司解约。
谁知,工作期间身为有妇之夫的该老板,居然对我当事人展开追求,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后来我当事人结识了家底丰厚的男朋友,便断绝了与该老板的关系,离开了家具公司,打算开始新的生活。该老板继续对我当事人进行纠缠,甚至在我当事人婚后,对其公婆和老公说三道四,导致我当事人离婚。我当事人依然不同意该老板的追求,坚决与其划清界限。
该老板心里气不过,让其老婆起诉我当事人,宣称其老婆无意发现该老板将夫妻共同存款通过朋友的账户汇入我当事人名下,供其消费享乐。经其老婆再三追问,该老板才告知这些款项系其私自赠与我当事人的。还指出,该老板在与我当事人交往的过程中,还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买了珠宝、首饰、家具建材等物品,要求我当事人返还上述款项和物品共计50余万元,我当事人拒不返还。
虽然经过多次沟通,未能使双方达成和解。由于对方主要证据是汇款凭证和人证。我指出,汇款凭证只能证明第三人给我当事人汇过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证明是该老板赠与给我当事人的。
庭审时,由于准备比较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可能的问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证人宣称认识我当事人,还相当熟悉。我问:我当事人长的怎样?
证人:挺漂亮的。
我:那她多高啊?
证人:165cm左右吧!
我:我当事人有170cm多,可见此证人的话,全部为假话。
由于庭审我方占据明显优势,庭审后从法庭出来,该老板居然找了一大票混混,气势汹汹的在法院门口等我,打算教训下我。老子自幼习武,六年警察,审过的混混比这帮人不知道高几个数量级,还怕他们?最后,原告无奈选择撤诉调解。经过我的据理力争,最后我当事人返还5万元给该老板。
案例二
我当事人是个非常不错的姑娘。不仅长的漂亮,而且一直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成绩优异,每次考试都是年级前几名,老师同学都认定其一定会考上清华北大。此外其还独立自强,每年寒暑假都会出去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且非常有经济头脑。高二暑假,应聘到一家珠宝公司上班,由于其头脑灵活,勤奋好学,业绩突出,深得上司重用,给其高薪的同时,把她当做知心好友,并将其引荐给自己的一些有钱朋友认识,其中不乏做生意的大老板。因当事人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具有相当强的经商能力,故其老板与正在武汉某知名大学上大一的我当事人,合伙在大学生创业园开办了珠宝有限公司。
人生哪能一帆风顺。悲剧的是,在高二时,她认识了以放高利贷为生的男子。15岁的单纯小姑娘,一直梦想成为大企业家。然而在面对感情阅历丰富的男子,却无招架之力。该男子利用自己一贯的玩弄感情的手段,包括花言巧语攻势,小姑娘轻而易举的陷进了温柔陷阱之中。四年间,光人流就做了四次。
后我当事人不想再与该男子纠缠,便要求断绝关系。该男子便指使其妻子起诉我当事人。由于该男子经常需要资金流转。在和其认识期间,我当事人曾经多次借钱给男子周转。其妻子将该男子归还借款的钱认定为,该男子赠与给我当事人的款项,还有一部该男子提供首付款的宝马车,要求我当事人一并返回。
该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我当事人当时还是未成年人,没办法办理支付宝等银行业务,所以我当事人给对方的钱都只能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他。而该男子给我当事人的汇款都是有汇款凭证的。为了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关系,我颇费一番心力。
庭审时,我说服关键证人也就是我当事人的老板出庭,证明我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并假装不经意间向该男子妻子透露了一些该男子隐瞒的事情,让本来就感情淡漠的妻子,对该男子更加憎恨。庭审后,干脆接受了调解,不想再看这种糟心事。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美好憧憬和理想。陌生的男女永结同心、百年好合,本身就是人世间难得的情缘。因此,要倍加珍惜与原配的缘分。
珍惜家庭,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对财产处置时,尊重对方的意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外情犹如毒品,虽然让人欲罢不能,但不要随便尝试。婚外情游戏害人伤己,得不到大家的祝福,也没有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年轻的小女孩要自重,注意保护自己,远离已婚男人,不要人财两空。
另外,看完上面的案例,你会发现,都调解了。对于婚姻类的官司,我是特别不愿意开庭处理的。在庭上你撕我咬,互揭伤疤,往日情分不见分毫。看的人分外心累。所以,其实不止这两个,经过我手的十几个离婚官司,最后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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