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申请担任丈夫辩护人未被准许,非法证据排除会怎样?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王景林律师
这是中央“打老虎拍苍蝇”高压态势下的一起小小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外界的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位吴市长的妻子施某是盐城某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办案经验丰富,她申请担任丈夫辩护人,未被准许;二是,这位吴市长声称遭遇了非人待遇,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暂未启动。
丈夫涉嫌犯罪,身为法官的妻子可以担任辩护人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友作为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准许。配偶属于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
为什么法院未准许其作为丈夫的辩护人呢?据悉,2017年7月,施某被检察院问过一次话,这次问话笔录可能会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因此她就是本案“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有需要,施某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为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其证人身份一旦被确定,法律上虽未明确禁止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但司法实务中,两者不得兼任,以证人优先。也就是说,施某只能作为本案证人,且不得参与除作证外的庭审活动。法院未允许施某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从法理上讲,也是讲得通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施某不出庭作证,法院不可以强制其到庭。
吴某某及其辩护人从侦查阶段起就多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开庭审理时,亦再次提出,但法庭未就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做出结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按照被告人的辩解,其遭遇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外界普遍在关注,他老婆是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她应该非常清楚,如何才能启动本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连她都没有办法,换作其他人,谈何容易?所以大家都在关注本案能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有好事者提出质疑,这位女法官在多年审案过程中,有没有做过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作为法官有权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最终将非法证据排除。有好事者搜索过该名女法官以前审过的案子,没有发现一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于是有人开始幸灾乐祸,认为这次她老公也是罪有应得,遭遇不值得同情。
我们可以这样想,这位女法官办的案子,都没有涉及到非法证据,所以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即使有涉及到非法证据,女法官没有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们也不能有以恶制恶或者幸灾乐祸的思想。这一次,对她来说,应该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以后再审理案件时,只要有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她可能就会考虑启动程序,不在乎庭审程序拖延,也不再认为工作量加大。并且,可能还会提示或教育其他法官也是如此。倘若此,不是也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德国著名神学家兼信义宗牧师马丁?尼莫拉在诗中写道:“当初他们(纳粹)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有人对本案发表相关议论时,引用上了这段话,所表达的意思我们能够理解,但我觉得用这句话并不恰当。习总书记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每个公民,无论他是谁,都能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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