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最新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22时30分,薛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粤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桂路创富五路对开路段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胡某承担同等责任。经查粤XXXX号车的登记车主是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122000元以及商业险1500000元。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物流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没有对死者胡某家属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胡某的老公谢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起诉项目】
1、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37684.3元/年÷365天×7天×3人=2168.13元
2、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3000元(酌情);
3、处理事故人员的伙食费:3000元(酌情)
4、处理事故人员的住宿费:340元/天×7天×3人=7140元;
5、死亡赔偿金:37684.3元/年×20年=753686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47688.83元【(母亲刘贤桂,83岁,扶养5年),28613.3元/年×5年÷3=47688.83元】
7、丧葬费:82866元÷2=41433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
9、以上合计:918115.96元,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剩余808115.96元,在商业险内按60%的责任赔偿即: 484869.57元(808115.96元×60%=484869.57元)
10、即可以获得的赔偿为:594869.57元(110000元+ 484869.57元=594869.57元)
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560000元给胡某家属作为全部赔偿。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应如何赔偿,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农村户口的死者若有足够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可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取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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