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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故意伤害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郑君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虽属暴力性犯罪,但社会影响力小,情节轻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有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请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刑事案件“黄金期”就是刑事拘留的前37天,请家属务必慎重对待,把握时机!杭州郑律师:153-7209-8360)
立案标准:(浙江地区)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应予追诉立案。
量刑标准:(浙江地区)一、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的,增加三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2)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3)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2)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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