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算误工费吗?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宋家兴律师
——孙X与吴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5日6时20分时许,孙X驾驶京牌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速路天竺出口时,吴X驾驶京牌车辆经过,两车接触,造成孙X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吴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无责任。孙X的伤情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X级,伤残赔偿指数10%。经查,吴X的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孙X除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外,还要求被告赔付受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35740元。
二、案件结果
孙X诉吴X及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在朝阳法院审结。就车辆停运损失部分和误工费部分,法院认为:
1、误工费:医生建议原告连续休假且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故认定孙X误工期为136日,根据出租车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酌定误工费18000元;
2、车辆停运损失:因为孙X驾驶的京牌小客车系运营车辆,该车受损修理必然导致孙X车辆停运损失的发生,且有医嘱建议休息,故孙X主张车辆修理期间以及因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另,岗位补贴以及燃油补助费均不因车辆停运而减少,应当在停运损失中予以扣除。本院据此认定:孙X车辆停运损失21443元,因车辆停运损失和孙X受伤有关,故并入误工费列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结论】
综上分析,结合案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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