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7-11-12 作者:丁嫣律师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类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引发的属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比明显偏低。显然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实际需要,如营养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只要被告人愿意多赔付,应予准许。在判决处理案件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确有诚意提出高于有关规定的赔偿数额,但被害人仍不接受,调解不成的,判决时也可以按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当然其积极赔偿的主观愿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情节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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