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失控致2死4伤,司机或判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余芬律师
10月25号中午12点多,广州市一辆公交车在越秀区解放路万菱广场正门对出马路失控,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期,对于行人和周围车辆来讲,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灾难就此降临。根据现场路人描述,该公交车直接冲进万菱广场人行道,期间与三辆私家车发生碰撞并撞到一路人,造成2死4伤。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事发时公交车正好在收车途中,车上没有乘客,且车速不快,公交车司机朱某某交代说其发现刹车失灵后,采取避险措施失当导致事故发生,经现场检测,初步排查公交车司机酒驾和毒驾。目前,朱某某已被警方控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解剖
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方面,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将其排除在该罪构成范围之外。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案件虽还在进一步处理,按照现有的证据来看,朱某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由于过失引起的犯罪,虽然公交车本身刹车失灵是本事故的起因,但是朱某某在使用该公交车前并没有进行适当检查,且在事故发生时有操作不当的行为,应归属于朱某某的过失;且事故造成2死4伤,也符合了交通肇事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标准。从法律规定来看,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事故的,很容易就构成犯罪。在醉酒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事故发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希望广大网友能遵守交通规定,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样的,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联系专业人士处理,律师提早的介入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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