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向肇事方及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陈国平律师
1.王某驾驶超速摩托与超越中心单黄实线左转的水泥罐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
2.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水泥罐车越过中心线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超速负次要责任。
3.王某家属赵某等委托本律师向水泥罐车所属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二、办案经过、结果
1.陈律师介入该案后,首先帮助当事人处理刑事诉讼部分工作,通过与公安、检察院及法院的沟通,最终促成肇事者因犯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实刑。
2.其次,民事诉讼中,陈律师通过组织大量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农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待遇。
3.在责任划分中,陈律师提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于两机动车之间,不属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但水泥罐车属于重型特殊结货车,其重型与特殊之处在于因其大且笨重,容易诱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法律本意赋予其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水泥罐车对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法院对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水泥罐车承担80%的责任。
三、陈律师评析
1.本案中第一争议在于农村户口的村民能否享受城镇待遇,事实上,只要能够证明该村民(1)经常居住地在城镇(2)收入主要来源与城镇,则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因此关键是取证与举证。
2.一般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会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严格执行(同等责任五五开,主次责任三七开),但是如果代理律师能够在案件中抽丝剥茧,提出该案与其它案件相区别且有针对性的不同点,则有可能说服法官适当的调整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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