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征收超生罚款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马小债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张悦。2006年10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在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张某某。2008年5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悦、张某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叶某承担抚养费各300元。2014年9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某作出《成都市武侯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7800元。当日,原告张某向该局缴纳了37800元。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叶某应当承担一半的社会抚养费,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社会抚养费18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作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共同主体,理应共同承担该社会抚养费,现原告张某已全额支付了社会抚养费,原告张某向被告叶某主张一半社会抚养费18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叶某辩称的其离婚协议中与原告张某约定的抚养费包括社会抚养费的意见,本院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抚养费系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两者性质明显不同,因此对被告叶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缴纳超生罚款是谁的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政府会收取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正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孩子的夫妻,而这一缴纳义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即使离了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的超生问题被罚款的,两人都有缴纳义务。(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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