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证书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离婚就赔20万
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写下《保证书》,承诺:1、保证不赌,不在外面偷情;2、保证不向妻子提出离婚;3、如果离婚,必须向陈某某赔偿20万元。嗣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9月15日在顺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被告李某某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某某于2011.10.1欠到陈某某10万元正(拾万元),李某某将于2013.10.1前还清欠款10万元”,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标注其身份证号码。由于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离婚损害赔偿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据该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的《保证书》及《欠条》,可视为系原、被告就离婚财产、损害赔偿事宜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10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被告未按承诺期限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故应当从该日起偿付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离婚时保证书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为了保障对方的忠诚以及表示自己的真心,经常或出现签订婚内保证书的情形。那么,这种保证书的效力如何?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对于夫妻忠诚义务所签的保证书方面却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法语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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