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13名原告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
【原告】韦某等13名原告
【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被告】陈某、何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陈某醉酒、无证驾驶琼XX号小型面包车从XX镇往XX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3省道XX路段时,被告人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冲进XX镇XX村韦某1家,将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韦某1撞顶至墙壁,并致使墙壁倒塌压伤韦某2,造成韦某1当场死亡、韦某2受伤及韦某1的房子和琼XX号牌小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1、韦某2不承担责任。经海南省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1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死亡;韦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陈某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无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现十三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何某系琼XX号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不应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酒的陈某驾驶,对本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被告何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琼9027刑初XX号)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其并未抢救伤者,也未报警,其受到被害人家属控制无法逃离现场,故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但本案系过失犯罪,故该前科可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部分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系肇事车辆琼XX号小型面包车车主,其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被告人陈某适用,存在过错,应与被告人陈某互负连带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连带赔偿十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X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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