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补正申请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张应川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民申 号案,因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贵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因如下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文书补正。
申请事项
申请将4111号《民事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川,浙江 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张应川,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28日,再审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解除委托告知书》,解除与浙江 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并收回相应授权。同日,再审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张应川律师继续代理再审事宜。2017年5月11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委托指派张应川律师为代理人。
以上事实依据的文书均在2017年5月 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与《撤回再审申请书》一并寄送贵院。
特此申请
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
张应川律师
2017年7月13日
附: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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