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追回来?
发布日期:2017-06-21 作者:白雪律师
咨询:我想问一个问题,我和女朋友刚刚分手,原因是在与我谈恋爱同时她与另外一个男人也在谈恋爱。但是我和她在恋爱期间我家里送给她见面礼10000块,她过生日送她一个价值5000块得手机,现在分手了,我想问她要回来这些东西,怎么要法?
回复:你好,首先你父母赠送她的一万块钱,是否有证据证实? 如果有证据,当然可以要回来。
另外,关于赠送的5000块钱的手机,这一个不一定能要回来,毕竟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但如果你当时是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是可以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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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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